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7號原 告 巨業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少宇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黃佩成律師 被 告 長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春蓮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怡律師 被 告 力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冠儒 訴訟代理人 李訓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4,34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187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 10,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