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
    林恒祺
  • 法定代理人
    陳星州、曾蔚

  • 原告
    敦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2號原   告 敦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州 被   告 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蔚 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3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6,147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6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羅仕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