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林恒祺
- 原告王秀全、郭慶樹、黎俊明、范月玲、許書圖、李訓偉、陳勉黎、林益盛、林政佑、林素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2號原 告 王秀全 原 告 郭慶樹 原 告 黎俊明 原 告 范月玲 原 告 許書圖 原 告 李訓偉 原 告 陳勉黎 原 告 林益盛 原 告 林政佑 原 告 林素娥 前列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複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李韋辰律師 鄭道樞律師 被 告 鄭美雲 被 告 巨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利 被 告 和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依茹 被 告 曹雲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61,08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8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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