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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林恒祺

  • 原告
    王秀全郭慶樹黎俊明范月玲許書圖李訓偉陳勉黎林益盛林政佑林素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2號原   告 王秀全 原   告 郭慶樹 原   告 黎俊明 原   告 范月玲 原   告 許書圖 原   告 李訓偉 原   告 陳勉黎 原   告 林益盛 原   告 林政佑 原   告 林素娥 前列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複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李韋辰律師 鄭道樞律師 被   告 鄭美雲 被   告 巨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利 被   告 和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依茹 被   告 曹雲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61,08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8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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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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