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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80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0號

原告
富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振富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告
張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花蓮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下稱系爭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面積之價額予以核定,惟原告未敘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自行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6,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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