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8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5號

抗告人
郭小草

上列抗告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所為裁定,但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85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