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8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5號
- 抗告人
- 郭小草
上列抗告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所為裁定,但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5號
上列抗告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所為裁定,但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