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號
- 原告
- 陳鄧君怡
- 被告
- 睿旭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秉誠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向花蓮地政事務所塗銷原告隸屬睿旭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動產經紀營業員之登記,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情形,依上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