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號
- 原告
- 林以勝
- 被告
- 晏全石礦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陳美華
- 被告
- 人
- 被告
- 陳美華
- 被告
- 陳玉榮
- 被告
- 楊炎煌
- 被告
- 林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