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號原 告 王瑞柳 被 告 林承憲即陳記燒腊店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承憲即陳記燒腊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承憲即陳記燒腊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1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