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號
- 原告
- 王瑞柳
- 被告
- 林承憲即陳記燒腊店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承憲即陳記燒腊店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林承憲即陳記燒腊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15,85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15,3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