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號原 告 黃令祥 法定代理人 張玲玲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家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哲 被 告 林宗儀即儀昇工程行 被 告 李俊德即鴻瑋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40,4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