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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3 日
  • 法官
    林恒祺
  • 法定代理人
    張玲玲、陳有哲

  • 原告
    黃令祥
  • 被告
    家祥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林宗儀即儀昇工程行李俊德即鴻瑋工程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號原   告 黃令祥 法定代理人 張玲玲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家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哲 被   告 林宗儀即儀昇工程行 被   告 李俊德即鴻瑋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40,4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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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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