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號
- 原告
- 黃令祥
- 法定代理人
- 張玲玲
- 訴訟代理人
- 吳秋樵律師 (法扶律師)
- 被告
- 家祥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有哲
- 被告
- 林宗儀即儀昇工程行
- 被告
- 李俊德即鴻瑋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40,4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