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0號上 訴 人 戴翌珊即左悠幸福工作室 慈道宣 被 上訴 人 邱文宗 蔡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7日通知上訴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 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