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弘傳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麗玲即宜津機車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參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