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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簡廷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1號

原告
亞記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尚賢
被告
洲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0,900元。惟原告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有裁判費10,400元未繳,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9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8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簡廷涓

中 華 民 國 10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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