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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鍾志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6號

上訴人
豪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合霖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僅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7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80萬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13,050元,扣除上訴人繳納之上開8,700元,上訴人尚應再補繳4,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4,3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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