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4號
- 原告
- 林金鎮
- 被告
- 嘉太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徙
- 被告
- 李宜蓉即李慧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9日以108年度補字第247號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