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7號
- 原告
- 巨業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少宇
- 訴訟代理人
- 吳順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佩成律師
- 被告
- 長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春蓮
- 訴訟代理人
- 曾泰源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佳怡律師
- 被告
- 力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冠儒
- 訴訟代理人
- 李訓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意旨。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完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9日以108年度補字第23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並於同年108年8月6日送達,惟原告迄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附卷可憑。依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