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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范坤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7號

原告
巨業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少宇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佩成律師
被告
長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春蓮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怡律師
被告
力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冠儒
訴訟代理人
李訓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意旨。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完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9日以108年度補字第23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並於同年108年8月6日送達,惟原告迄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附卷可憑。依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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