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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鍾志雄
  • 法定代理人
    陳星州、曾蔚

  • 原告
    敦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6號原   告 敦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州 被   告 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53萬元及利息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53萬元,應繳納裁判費16,147元。惟原告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有裁判費15,647元未繳,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6日以108年度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8年8 月12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回證各1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1份附卷為憑,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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