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號
- 上訴人
- 花蓮縣立富北國民中學
- 法定代理人
- 余采玲
- 上訴人
- 吳倉僖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子翔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原審判命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403,652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上開金額核為本件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