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號
- 上訴人
- 椿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嘉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蓮縣政府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9,504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32,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