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73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簡淑貞 被 告 珍品香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榮珍 被 告 林治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參拾參萬玖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珍品香有限公司為資金週轉之需,分別於民國105年1月20日及6月2日邀同被告陳榮珍及林治瑋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立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及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約定就被告珍品香有限公司現在及將來總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400萬、250萬元為限額,約定共同遵守契約書之各條款,被告等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嗣被告珍品香有限公司分別於105年6月2日、106年11月23日向原告借款4筆,借款金額合計為650萬元,現放餘額5,339,285 元,約定自借款日起按月計付利息及繳付本息,另遲延清償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另按原訂利率之10%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原訂利率20%計付違約金,其各筆借款金額、餘額、借款日及利息之計付詳如附表所示,有授信契約書及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為憑。詎被告僅繳息至107年11月2日,且二筆借款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經伊於107年11月30 日寄發存證信函催繳迄今未為清償,依授信契約書中授信共通條款第7 條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被告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339,2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催告函、戶籍謄本、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9-33、38-40 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民 事 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姿利 ┌──────────────────────────────────────────────────┐ │附表: │ ├──────┬───────────┬──────────┬────┬───────────────┤ │ 債 │ 借(墊)款日及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權 │ (年、月、日) │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 │ 本 │ 到期日 │ │(年息)│逾期六個月以內│逾期六個月以上│ │ 金 │ │ │ │按原利率10% │按原利率20% │ ├──────┼───────────┼──────────┼────┼───────┼───────┤ │ 803,573元 │ 自民國105年6月2日起 │自民國107年11月3日起│ │自民國107年12 │自民國108年6月│ ├──────┤ │ │ 3.05% │月3日起至108年│3日起至清償日 │ │ 535,712元 │ 至110年6月2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6月2日止 │止 │ ├──────┼───────────┼──────────┼────┼───────┼───────┤ 2日止 日止 │2,800,000元 │自民國106年11月23日起 │自民國107年11月24日 │ │自民國107年12 │自民國108年6月│ ├──────┤ │ │ 3.198% │月24日起至108 │24日至清償日 │ │1,200,000元 │ 至107年11月23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6月23日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