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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范坤棠

原告
陳光印
原告
漂亮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印
原告
陳光印即堤岸風味館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被告
北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健民
即清算人
何陸系珍
即清算人
何玉梅
即清算人
李安娜
被告
劉英麟
被告
游德榮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被告
陳禎祥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號過失致死案件刑事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裁判意旨)。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就民國107年2月6日花蓮縣○○市○○街0號雲門翠堤大樓倒塌事件有故意過失,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劉英麟、游德榮、陳禎祥因該事件涉嫌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號審理中,因被告是否確有故意過失,攸關其等於本件有無不法侵害原告權利,為避免重複調查相關證據,且兩造均同意待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參照首揭規定,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原因與必要,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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