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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沈培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號

聲請人
林建逸即精鼎汽車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 度除字第58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新 台 幣)│ │ │├──┼───────┼───────┼───────┼───────┼─────┼────┤│001 │林建逸即精鼎汽│臺灣企銀花蓮分│107年10月31日 │37,400元 │AH1171229 │76001057││ │車商行 │行 │ │ │ │398 ││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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