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號聲 請 人 林建逸即精鼎汽車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方毓涵 ┌─────────────────────────────────────────────┐ │支票附表: 107 度除字第58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 │001 │林建逸即精鼎汽│臺灣企銀花蓮分│107年10月31日 │37,400元 │AH1171229 │76001057│ │ │車商行 │行 │ │ │ │398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