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號
- 聲請人
- 陳淑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股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4號 │├──┬────────────┬───────┬───┬──┬──┬──┤│編號│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股數│備考│├──┼────────────┼───────┼───┼──┼──┼──┤│0001│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0-ND-11385-9 │普通股│ 1 │1000│ ││ │(現更名為:南僑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02│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T-53434-8 │普通股│ 1 │68 │ ││ │(現更名為:南僑投資控股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