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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7號

聲請人
台亞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政
代理人
黃美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7號│├─┬────────┬──────┬───────┬────┬─────┬────┤│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號│ │ │ │(新臺幣)│ │ │├─┼────────┼──────┼───────┼────┼─────┼────┤│1 │長富營造有限公司│合庫花蓮分行│108年2月28日 │31,100元│QY5613830 │03807050││ │ │ │ │ │ │57386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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