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7號
- 聲請人
- 台亞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國政
- 代理人
- 黃美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7號│├─┬────────┬──────┬───────┬────┬─────┬────┤│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號│ │ │ │(新臺幣)│ │ │├─┼────────┼──────┼───────┼────┼─────┼────┤│1 │長富營造有限公司│合庫花蓮分行│108年2月28日 │31,100元│QY5613830 │03807050││ │ │ │ │ │ │573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