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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李可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號

聲請人
順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政
代理人
陳美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陳雅君┌─────────────────────────────────────────────┐│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民 國) │(新 臺 幣)│ │ │├──┼───────┼───────┼───────┼───────┼─────┼────┤│001 │順民企業股份有│彰化銀行花蓮分│107年7月10日 │126,000元 │NN1199518 │8404-03-││ │限公司 │行 │ │ │ │263376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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