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號
- 聲請人
- 順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國政
- 代理人
- 陳美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陳雅君┌─────────────────────────────────────────────┐│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民 國) │(新 臺 幣)│ │ │├──┼───────┼───────┼───────┼───────┼─────┼────┤│001 │順民企業股份有│彰化銀行花蓮分│107年7月10日 │126,000元 │NN1199518 │8404-03-││ │限公司 │行 │ │ │ │26337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