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號
- 聲請人
- 梁清政
- 代理人
- 梁哲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 事 庭 法 官 陳裕涵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0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0001│金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1-NF-000101 │普通股 │1 │1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