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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4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范坤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484號

債權人
陳凱威即鼎峰機車出租
代理人
劉桂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緗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7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提出對債務人陳緗庭有請求權之釋明資料、債權人代理人劉桂玲之委任狀。」,該通知書已於109年12月10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09年12月14日陳報狀所補正之資料,雖已有代理人劉桂玲之委任狀,然仍無法釋明其請求(依出租單所示,債權人並非出租人),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佩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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