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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小調字第384號

返還旅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小調字第384號

聲請人
李秀英
相對人
寶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旅費起訴暨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雖聲請人即原告陳稱本件旅遊契約之簽約地點係在原告位於花連縣之住所地,故本院有管轄權云云,惟上開契約簽約地點並非定管轄法院之原則,從而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轉管轄至有管轄權之上開法院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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