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1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13號
- 聲請人
- 大川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思怡
- 代理人
- 林意勝
- 相對人
- PABUAYA PERLIE ARAYA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有記載付款地新北市,是以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應抄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