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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95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95號

聲請人
煜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秀美
相對人
駿東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王俐婷
相對人
駿宜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王翎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年度存字第九三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參拾肆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須符合:(1)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2)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3)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所謂應供擔保原因消滅,係擔保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最高法院53年度臺抗字第279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前依鈞院100年度司全字第73號民事裁定,提供新台幣(下同)34萬元之提存金供擔保後,對相對人駿東鋼鐵有限公司之動產為假扣押查封執行在案,另對相對人駿宜鋼鐵有限公司則自始未執行任何財產。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訴訟,聲請人業已敗訴判決確定,聲請人為此於103年7月間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確定,且撤回對相對人駿東鋼鐵有限公司之假扣押執行案件。相對人駿東鋼鐵有限公司於聲請人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案件後,隨即起訴請求聲請人賠償其因假扣押執行所受之損害,歷經多次審理判決,最終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認定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駿東鋼鐵有限公司176,667元及自100年6月1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並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64號判決駁回相對人駿東鋼鐵有限公司之上訴確定。又聲請人已依判決結果,賠償相對人駿東鋼鐵有限公司176,667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完畢,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理由中認定在案,且對相對人駿宜鋼鐵有限公司雖有對之聲請假扣押,但自始未聲請執行查封該公司任何財產,故應無任何損害。從而自堪認本件供擔保原因已消滅,爰依法聲請返還前開提存金等語;並提出本院100年度存字第93號提存書、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建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本院100年度司全字第73號民事裁定、本院103年度司全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103年12月11日花院美100司執全忠46字第103111706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4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64號民事判決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0日以100年度司全字第73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聲請人並據以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執全字第46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對相對人駿東鋼鐵有限公司之動產予以假扣押在案。嗣聲請人對相對人於本院提起回復原狀等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100年度建字第7號民事判決駁回,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建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上訴駁回,聲請人全部敗訴確定在案,聲請人因此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全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准予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確定,並於103年7月7日具狀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又相對人駿東鋼鐵有限公司於聲請人本案敗訴確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後,於本院對聲請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最後訴訟結果,法院判決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駿東鋼鐵有限公司176,667元及自民國100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且聲請人於訴訟過程中,已賠償相對人駿東鋼鐵有限公司上開金額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理由及該案件107年2月13日11時之準備程序筆錄可證。另聲請人於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46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中,雖有列駿宜鋼鐵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惟並未對相對人駿宜鋼鐵有限公司之財產聲請為強制執行,故駿宜鋼鐵有限公司並未因聲請人之假扣押聲請而受有損害。上開事實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建字第6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建上字第6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47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64號請求損害賠償等訴訟案卷及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46號假扣押執行卷查明無訛,應認聲請人已賠償相對人駿東鋼鐵有限公司因假扣押執行所受之損害,且相對人駿宜鋼鐵有限公司並未因聲請人之假扣押執行而受有損害,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堪認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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