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2號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2號
- 原 告
- 戴來成
- 被 告
- 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