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7號
- 原告
- 莊炳楠
- 原告
- 陳富強
- 原告
- 陳玉霞
- 原告
- 簡俊雄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富強
- 被告
- 周元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其對被告所有坐落花蓮縣○○鄉○○段000○0000地號範圍內土地(具體位置及面積以實測為準)有通行權存在等,因訴訟標的價額尚不能特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