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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范坤堂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告
端木正
被告
何益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1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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