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1號
- 原告
- 端木正
- 被告
- 何益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1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