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6號
- 原告
- 花蓮縣嘉佳儲蓄互助社
- 法定代理人
- 朱必定
- 被告
- 洪約拿
一、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補正起訴狀繕本1份(含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