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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04號

撤銷出資額移轉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范坤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告
永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訴訟代理人
林克儒
被告
唐自仁

      唐如逸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出資額移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按撤銷標的(即宏恩眼鏡行資本額)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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