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出資額移轉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范坤棠
  •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 原告
    永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唐自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4號原   告 永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訴訟代理人 林克儒 被   告 唐自仁 唐如逸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出資額移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按撤銷標的(即宏恩眼鏡行資本額)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徐大鴻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