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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范坤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5號

上訴人
賴自勇
被上訴人
高博毅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10日內補正,並於109年8月6日送達,然迄今仍未補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5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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