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5號

召開居民自治會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陳裕涵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5號

原告
黃健治
被告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
法定代理人
葉南宏

上列當事人間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起5 日內補正繳納,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是項裁定業已合法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