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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范坤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4號

上訴人
正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阿富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史重騰即普羅設計工程企業社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原審判決撤銷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421號強制執行程序,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按上開執行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919,423元,核為本件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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