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 原告
- 邱垂欽即邱裕翔即邱鈺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以108年度補字第298號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2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