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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國字第9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鍾志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國字第9號

原告
蕭正朋
被告
花蓮縣警察局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林樹徽
被告
許銘貴
被告
黃增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以108年度補字第416號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2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國字第9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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