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國字第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國字第9號
- 原告
- 蕭正朋
- 被告
- 花蓮縣警察局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林樹徽
- 被告
- 許銘貴
- 被告
- 黃增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以108年度補字第416號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2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