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1號
- 上訴人
- 陳桂枝
- 被上訴人
- 張秀美
陳昱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51號
陳昱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