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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范坤棠

上訴人
陳桂枝
被上訴人
張秀美

陳昱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1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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