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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鍾志雄

原告
戴堅
訴訟代理人
陳俊瑋律師
被告
北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陸系珍
法定代理人
陸易娒即何玉梅
法定代理人
李安娜
法定代理人
劉健民
法定代理人
兼訴訟代理
法定代理人
人 劉英麟
被告
游德榮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複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
被告
陳禎祥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複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吳育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號過失致死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英麟、游德榮、陳禎祥等人涉嫌過失致人於死犯罪嫌疑,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號刑事案件審理中,因被告是否確有過失致死行為,攸關其等於本件有無不法侵害原告權利,為避免重複調查相關證據,經徵詢兩造均陳稱請法院待上開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㈡第312頁),應認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訴訟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難於判斷,兼衡當事人意願,依首揭法律規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原因與必要,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志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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