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號
- 聲請人
- 金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偉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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