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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號

聲請人
金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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