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繆賢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繆賢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巧盟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7,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