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新開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新開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新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新開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鈞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准予備查,現已清算完結,並於民國109年10月5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聲請人擔任簿冊保管人,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簽到簿、指派書、保管簿冊文件同意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帳冊清表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9年度司字第3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