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54號債 權 人 熊邦資料處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温茗勝即大元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6月5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 「一、提出貴公司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文件(貴公司聲請狀所附票據無從依形式判斷係由紘煜股份有限公司背書轉讓)。二、提出得向債務人温茗勝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貴公司聲請狀所附票據發票人為「楊士賢」),或更正本件債務人。」,該通知書已於109年6月8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09年6月15日之補正狀無從依形式判斷其對債務人温茗勝有聲請狀所載之請求權,亦未更正相對人,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呂姿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