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351號債 權 人 胡生財 債 務 人 鴻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文 債 務 人 林昌慶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鴻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昌慶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 511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鴻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債務人鴻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新竹市北區」,有其商業登記公示查詢資料附卷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 。又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昌慶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8月7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 五日內補正「得請求債務人林昌慶給付之釋明文件。」,該通知書已於109年8月11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呂姿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