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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95號

債權人
柯漢廷
債務人
銘驊農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柒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39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銘驊農畜有│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收利│
│  │3,000,000 │限公司  │07月15日起 │      │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  │銘驊農畜有│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收利│
│  │100,000元 │限公司  │07月15日起 │      │息      │
│  │     │     │      │      │       │
├──┼─────┼─────┼──────┼──────┼───────┤
│ 003│新臺幣  │銘驊農畜有│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收利│
│  │100,000元 │限公司  │07月15日起 │      │息      │
│  │     │     │      │      │       │
├──┼─────┼─────┼──────┼──────┼───────┤
│ 004│新臺幣  │銘驊農畜有│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收利│
│  │500,000元 │限公司  │07月15日起 │      │息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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