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412號債 權 人 柯漢廷 債 務 人 銘驊農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412號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銘驊農畜有│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計算│ │ │500,000 │限公司 │08月11日起 │ │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 │銘驊農畜有│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計算│ │ │500,000 │限公司 │09月11日起 │ │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 │銘驊農畜有│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計算│ │ │500,000 │限公司 │10月11日起 │ │之利息 │ │ │元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