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484號債 權 人 陳凱威即鼎峰機車出租 代 理 人 劉桂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緗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7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提出對債務人陳緗庭有請求權之釋明資料、債權人代理人劉桂玲之委任狀。」,該通知書已於109年12月10日合法送 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09年12月 14日陳報狀所補正之資料,雖已有代理人劉桂玲之委任狀,然仍無法釋明其請求(依出租單所示,債權人並非出租人),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謝佩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