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0號
- 聲請人
- 馬永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指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不慎於民國87年9月10日遺失,業已通知付款人止付,爰依票據法第19條及民事訴訟法第539條之規定,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查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前於本院87年度司催字第328號案件已為准許之裁定,並經本院89年度除字第7號判決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此有前開判決原本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為重複聲請,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20號│├─┬─────────┬─────────┬────────┬────────┬───────────┬──┤│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帳號││號│ │ │ │ (新台幣) │ │ │├─┼─────────┼─────────┼────────┼────────┼───────────┼──┤│1│臺灣區中小企業銀行│許衍彪即和發企業社│ AP0233238 │ 151,321元 │ 87年10月15日 │3199││ │花蓮分行 │ │ │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