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0號聲 請 人 馬永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指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不慎於民國87年9月10日遺失,業已通知付款人止付,爰依 票據法第19條及民事訴訟法第539條之規定,聲請公示催告 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查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前於本院87年度司催字第328號案件已為准許之裁定,並經本 院89年度除字第7號判決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此有前開判 決原本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為重複聲請,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 │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20號│ ├─┬─────────┬─────────┬────────┬────────┬───────────┬──┤ │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帳號│ │號│ │ │ │ (新台幣) │ │ │ ├─┼─────────┼─────────┼────────┼────────┼───────────┼──┤ │1│臺灣區中小企業銀行│許衍彪即和發企業社│ AP0233238 │ 151,321元 │ 87年10月15日 │3199│ │ │花蓮分行 │ │ │ │ │-2 │ └─┴─────────┴─────────┴────────┴────────┴───────────┴──┘